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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的权利主张,全都存在法律漏洞,给他算息事宁人,不给他是自然而然 世界即时

2023-04-03 14:50:02 来源:guan_15981090342247 分享到:
无聊至极

有浇灌条件和没有浇灌条件,是两个不同的情况。

那么孙家承包的林地有没有灌溉条件呢?


(资料图片)

双马煤矿每天排废水15600立方,丝棉木一亩一年耗水60立方,煤矿一天的排污可供260亩丝棉木一年的灌溉所需。

央视2014年的报道

包括双马煤矿在内的多个当地煤矿,十几年间排出的废水形成了一个6000亩以上的人工湖,湿地面积2万多亩,这对水资源的浪费有多大?

人工湖在下面的导航地图上显示出来了。孙家林地大概位置就在图中“马家滩镇”这四个字右下方。

所以,问题就回到最开始我问的了:孙家林地有没有灌溉条件?

有,那么为什么不能浇树?没有,那么为什么本来存在的灌溉条件没有了?

既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宜沙则沙”,那么有灌溉条件的孙家林地是不是宜林土地?别扯几十公里外的是不是只能打草格种梭梭这种事,现在的问题只在孙家林地。

这样问题就回到这个新闻上热搜时的核心问题了:煤矿不按合同供水。

第一,丝棉木的年用水量可不是六十吨,而是至少百吨,宁夏灵武当地年降雨200多毫米,蒸发量却是小2000毫米,这就意味着,丝棉木一亩年用水量,可能要200吨,甚至更高。10000亩的林地灌溉,一年200万方,考虑到跑冒滴漏,300万方肯定挡不住。

第二,所谓的供水合同没有约定供水量和供水价格,也没有约定确定这些内容的方法,按照当年的合同法,属于合同未成立,那为啥给他供水。

第三,即便没给老孙供水,煤矿自己也在搞绿化呀,没损害公益啊。

第四,孙家林场的承包合同是镇政府订立的,但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照当时的合同法,典型的无权处分,这意味着合同效力待定,如果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合同没有效力。

第五,从现有的信息看,孙家林场没有经过划界,这意味着他所谓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权是物权,土地范围没确定,土地承包权就仍然只能在合同上存在,没有转化为物权,老孙还必须找到镇政府主张实际履行合同,可偏偏镇政府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也无法让老孙拥有土地承包权。

总之,老孙的权利主张,全都存在法律漏洞,给他,算息事宁人,不给他,是自然而然。

第六,煤矿的抽排水不属于需要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范围,因此不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的范围之内,而且宁东煤炭基地临近黄河,可以在黄河上下游间统筹处理。林场的用水可是肯定提不到这个层面的,而且也还需要取水许可证啊,要在用水总量控制范围内的。

第七,林场煤矿在废水上都一样,既然如此当然要用在效益最高的部分上,煤矿的效益超林场千倍万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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