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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环球快讯

2023-03-20 20:13:28 来源:证券之星 分享到:

公司简称:爱玛科技                证券代码:60352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资料图)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6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17

 (九)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其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8

一、释义

 司,下同)。

 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心技术(业务)骨干。

 销完毕之日止。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

 股票的行为。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玛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

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爱玛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玛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爱玛科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爱玛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报告将针对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

或劳务关系。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股票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公告日股本

  姓名          职务                 期权总数的

                     数量(万份)                总额的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28 人)

         合计             481.20   100.00%    0.8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81.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7,470.0004万股的0.84%。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

内。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 696.00 万股,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前述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96.00 万

股 调 整 为 974.40 万 股 , 加 上 本 次 拟 授 予 的 481.20 万 份 股 票 期 权 , 合 计 为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1%。

   (三)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                                  3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行权期                                  4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48.07 元,即满足授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48.07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1)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48.07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为每股 45.40 元。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

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

下:

争力以及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必须抓住核心力量和团队,予以良好有效的激

励。本次激励计划主要授予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这些

员工在公司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日常决策和经营以及公司的

核心技术,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提升激

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从而推动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虑到近几年资本市场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股票行情也会随之影响,且本次激励

计划的周期横跨四年,以市价作为行权价格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能

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这些核心人员的激励,可

以较大程度保证激励的实施效果,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从而推

动激励目标实现。

续复合增长 20%的目标;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且在激励权益份额分配上,亦坚持激励与贡献相对等的原则,有效地统一

激励对象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激励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长远稳健发

展。

  综上,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证员工薪

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

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确定为 48.07 元/份。

  公司聘请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

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

专业意见。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

示: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以 2022 年

                           为基数,年                    为基数,年      为基数,年

       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                    为基数,年

行权期                        度营业收入                    度营业收入      度净利润累

       年度      用的考核指标                    度净利润增

                            增长率                     累计值增长      计值增长率

                                         长率(B)

                            (A)                      率(C)       (D)

第一个            2023 年营业

行权期            收入或净利润

               收入或净利

第二个            润,或 2023-

行权期            2024 年两年

               累计营业收入

               或净利润

           收入或净利

第三个        润,或 2023-

行权期        2025 年三年

           累计营业收入

           或净利润

  注:1、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爱玛科技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

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

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

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达标                       不达标

个人绩效等级      S       A               B   C         D

 行权比例              100%                     0%

  因个人业绩考核原因导致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权条件、授予安

排、等待期、禁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爱玛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上市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励计划在

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总额度及额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爱玛科技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可

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后分三次行权。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

分三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

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二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

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三次行权期为等待期满后的

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

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

付》和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

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

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在等待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

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建议爱玛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其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

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

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电动两轮车行业龙

头企业之一。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

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

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是反映

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

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2 年营业收入

或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的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增长率或年度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00%、

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

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

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爱玛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上述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而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

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爱玛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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